| 第1栏 |
填制要求 | 要求填写中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出口商Exporter”栏中录入本企业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注意地址部分应当以CHINA(国家)结尾。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1. 检查证书中的出口商的名称与申请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中的出口商名称是否一致。 |
2. 检查证书中的出口商的名称与证书第13栏出口商的印章是否一致。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转口贸易(三方贸易)模式下中间商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原产地中体现转口商名称。此时应当按照中格协定背页填制说明第5栏要求将中间商信息填写在原产地证书第5栏。 |
签发佐证材料 | 商业发票 |
| 第2栏 |
填制要求 | 填写中国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出口商Producer”栏中录入国内生产商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注意地址部分应当以CHINA(国家)结尾。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此栏不得留空。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1. 如果生产商为一家以上,则应录入所有生产商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2.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勾选“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 |
3.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勾选“SAME”。 |
| 第3栏 |
填制要求 | 填写常驻格鲁吉亚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进口商Importer”栏中录入格鲁吉亚收货人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注意地址部分应当以Georgia(国家)结尾。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1. 检查证书收货人名称与申请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中的进口商名称是否一致。 |
2. 检查证书收货人名称与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是否一致。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信用证要求单据收货人显示: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XXX。原产地证书应按照中格协定背页说明要求录入实际收货人。[5] |
签发佐证材料 | 商业发票 |
| 第4栏 |
填制要求 |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运输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栏中的“起运地/港栏”目中选择相应装货港;在系统中的“目的地/港”栏目中选择Georgia (国别代码601) 并选择相应卸货港;在“运输方式”栏目中选择实际运输方式(by sea或者by air);在“提单/运输日期”栏目中选择装运日期;在“一程”方框中输入运输工具编号。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检查证书中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中的信息是否一致。注意:离港日期为运输单据中的装运日期。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1. 申请人提交的提单若预先印就“已装船”字样,则装运日期为提单签发日期。 |
| 2. 申请人提交的提单若单独盖有注明时期的装船批注或印章,则装运日期为批注上显示的日期。 |
签发佐证材料 | 运输单据 |
| 官方使用栏 |
显示信息 | 1. 若第14栏中的签署日期晚于第4栏中的装运日期,则本栏将会自动生成签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
2. 本栏将在改证重发时签注:“Serial No._Dated_is cancelled.”。 |
3. 本栏将在失证重发时签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NUMBER_DATED_”,具体方法为在审核页面进行“加打失证副本”操作。 |
| 第5栏 |
填制要求 |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1. 可以在本栏录入中间商信息,包括其英文名称,英文地址,以该中间商所在国结尾。 |
2. 可以在本栏录入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 |
| 第6栏 |
填制要求 | 填写项目号。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此栏为系统自动打印。 |
| 第7栏 |
填制要求 | 1.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
2. 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NO MARKS AND NUMBERS的缩写)。 |
| 3. 如果唛头为图形或符号,此栏应填写“IMAGE OR SYMBOL (I/S)”,同时通过系统唛头文件上传功能,上传符合要求的图片格式唛头。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1. 在系统商品信息的“文字唛头”栏中录入唛头信息。 |
2. 严格按照商业发票、装箱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所显示的唛头录入。 |
3.禁止因为唛头内容过长而使用“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等表达。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审核时采用“镜像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当唛头中显示商标时(通常为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申请人应注意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请提交相应佐证材料。[6] |
商业发票、装箱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 |
|
| 第8栏 |
填制要求 | 1.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 |
2.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 |
3. 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1. 在系统商品信息的“包装数量及单位”栏中填写数量,并在右侧下拉菜单中选择单位。系统将会自动生成包装数量和单位,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表述后面加注阿拉伯数字。 |
2. 在系统商品信息的“货物描述”栏中录入货物的名称。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1. 本栏应当填写实际外包装种类。包装数量及种类应该按具体单位填写。 |
2. 本栏应当详细列明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名称;(2)商品的品质功能:规格;型号;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用途;功能等。 |
3. 检查本栏中填写的货物数量、包装单位、货描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明细相符。 |
4. 本栏中的货物描述应当与申请人在第9栏录入的6位税则号项下的货物名称归类相符。必要时可核对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HS编码。 |
5. 此栏禁止填写货物价格、商品金额信息、满足境外行业标准、歧视性条款、与第八栏前六位不一致的HS编码等信息。 |
签发佐证材料 | 商业发票、出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
| 第9栏 |
填制要求 |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商品信息的“税则号”栏中选择已经登记并审核通过的货物的税则号。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本栏中的6位税则号项下的商品归类应当与申请人在第8栏录入的货物描述相符。必要时需核对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HS编码。 |
签发佐证材料 | 出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
| 第10栏 |
填制要求 |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1. 原产地标准的选择在申请人填制原产地证书之前的商品备案登记工作中就已经完成。当申请人根据第9栏要求选择已经登记并审核通过的货物的税则号时,原产地标准会自动显示在本栏中。申请人不需要录入信息。 |
2. 申请人应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原产地标准代码或填写百分比数值。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备案信息时应当确保申请人选择的原产地标准符合中格协定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 若产品为完全获得,则选择WO。完全获得产品清单参见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2. 若产品完全在中国由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中国原产材料生产,则选择WP。 3. 若产品含有非原产成分,则根据中格协定第三章第四条的区域价值成分公式计算并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计算时注意累积规则(中格协定第三章第五条)的适用。 4. 若产品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则选择PSR。特别注意: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为产品含有非原产成分。 |
签发佐证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备案登记书面材料及其随附的佐证材料。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商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核: 1. 对于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产品,应: a.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产品HS编码,至少六位。 b.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原材料HS编码,至少六位。 c. 确保申请人申报的非原产材料的国别,国别不明的将被列入非原产材料。 d. 确保所有非原产材料税则号与成品相对应的税则号发生了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章、子目或者品目改变。 e. 重点核查的佐证材料和单据:产品的近期出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料加工单(如有)。 2.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百分比的产品,应: a.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产品HS编码,至少六位。 b. 确保申请人申报的非原产材料的国别,国别不明的将被列入非原产材料。 c.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原材料HS编码,至少六位。 d. 确保申请人正确申报单位产品用料和原料单价,并正确计算非原产材料价值。此处的百分比成为是否满足RVC标准的依据。 e. 确保d项中的百分比满足中格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百分比最低数值。 f. 重点核查的佐证材料和单据:产品的近期出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料加工单(如有)。 3. 对于适用制造加工工序规则的产品,应: a.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产品HS编码,至少六位。 b. 确保申请人申报的非原产材料的国别,国别不明的将被列入非原产材料。 c. 确保申请人填写的加工工序属于中格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加工工序。 d. 重点核查的佐证材料和单据:产品的近期出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料加工单(如有);产品加工生产的工艺流程说明、图纸等。 e. 需要实地核查。 |
| 第11栏 |
填制要求 |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釆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1. 申请人应当根据货物在出口报关时的实际计量单位,在系统表头信息的“毛净重表示”栏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计量单位。 2. 在系统商品信息的“数量及单位”栏中录入数量,并在右侧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计量单位。系统会自动生成其复数单位。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1. 审核申请人录入的数量及单位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出口报关单上的明细吻合。 |
| 2.计量单位信息以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为准。 |
签发佐证材料 |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 |
| 第12栏 |
填制要求 |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发票号码 Invoice NO”栏中输入发票号码。在系统表头信息的“发票日期 Invoice Date”栏中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发票日期。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审核申请人录入的发票号码和日期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商业发票的明细吻合。 |
签发佐证材料 | 商业发票。 |
| 第13栏 |
填制要求 |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1.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申请地点/日期”栏中 输入SHAOXING, CHINA。在右侧下拉菜单中选取申请当日的日期。 |
2. 原产地证书打印后签发前,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加盖公司印章[7]并签字。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1. 审核申请人加盖的印章是否与申请人向签证机构提交的商品备案资料中的企业印章吻合。 |
2. 确认代表申请人签字的人员是否获得申请人合法授权。 |
签发佐证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备案信息书面材料。 |
| 第14栏 |
填制要求 |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签署地点/日期”栏中输入 SHAOXING,CHINA。在右侧下拉菜单中选取签署当日的日期。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确保本栏加盖中国贸促会授权签证机构签证专用章,确保由本签证机构获得中国贸促会授权签发中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