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产地证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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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页说明 证书编号: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序列号。 第1 栏:详细填写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 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3 栏:详细填写居住在中国或秘鲁的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 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 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 第6 栏:填写项目号,但项目号不得超过20 项。 第7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8 栏:对应第7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9 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9 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10 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1 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及开发票日期不知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及开发票 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 如果货物适用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应注明货物制造所达到的百分比。 第12 栏:应填写发票价格。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价格不知道,则原始商业发票的价格应在本栏注明。 第13 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 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信息来源: 市贸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