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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9-04-17  14:2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背面说明

证书编号: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应为唯一的。

第一栏:应填写中国或智利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在已知的情况下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LABLE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相同(SAME)”。

第三栏:应填写中国或智利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应尽其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交通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五栏:应填写订单号、信用证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如货物发票由非缔约方机构开具,应

尽其所知填写该非缔约方机构的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 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 “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副本”字样。

第六栏:应填写项目号,最多 50 项。

第七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有。否则应填“无唛头及包装号”(NO MARKS AND NUMBERS(N/M))。

第八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对每种货物提供详细的货物描述,以便于查验货物 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发票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 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货物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应对应第八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编码。

第十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应当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填入第 10 栏
完全获得货物WO
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WP
总规则,即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 40%的产品RVC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

第十一栏:净重和数量应以计量单位标注。

第十二栏:应填写由出口商或非缔约方开具的发票号以及发票日期。



信息来源: 市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