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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自由销售证明业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9-04-26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现就贸促会自由销售证明业务要求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产品认证范围

1、限于未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

2、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货物,需提交监管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类文件。

第二条 申请与受理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被授权开展该项业务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受理本地区内的企业申请。

第三条 申办企业提交材料

    1、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或虽未列入上述目录,但依照相关机构要求仍须接受监管和检验检疫的,应提交监管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类文件;

2、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条款之外的产品,应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或报告;

3、企业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保函;

4、该类货物以往的出口报关单;

5、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办企业为非生产商的,还应提交与生产商之间的购销合同及生产商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 资料审核要求

1、应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自由销售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2、申办企业信用等级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处在整改、涉案处理期间、生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暂不予出具自由销售证明。

第五条 证书有效期

1、有效日期不应超过企业申报资料中各类证书的最早有效期截止日,且最长不超过1年。

2、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自由销售证明书。


信息来源: 市贸促会